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774號
SLDV,114,司繼,774,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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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
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
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啓聖為債權債務關
係,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
對上開債權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另有利害關係人申國榮、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並於11
4年1月16日以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44、2723號民事裁定
選任楊正評律師(男,年籍資料詳卷、事務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3樓)為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
宗查核無訛。且前案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並未向本院陳報管
理職務終結,足見被繼承人尚有遺產待清算管理,則遺產管
理人之職務尚未終結,自應依法續行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是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為欠缺權利保護
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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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