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743號
SLDV,114,司繼,74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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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被繼承人 甲○○(死亡)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律師或專
業地政士),並檢附該專業人士同意擔任之書面同意書、連
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常用下載
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
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
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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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