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17號
TPDV,106,司促,11717,201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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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燕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紀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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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