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律師
或專業地政士),並檢附該專業人士同意擔任之書面同意
書、連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
常用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
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
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