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06號
SLDV,114,司繼,406,202505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李沐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律師或
專業地政士),並檢附該專業人士同意擔任之書面同意書、
連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常用下載
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
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
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