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欣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未於附表載明其起算日,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日起7日內補正,業於106年7月2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頭前派出所,並於106年8
月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此有送達回
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
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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