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984號聲 請 人 黃雅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春財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3,000元。 ㈡陳明現實提示本票日期。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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