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53號
聲 請 人 鄭麗省
相 對 人 楊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
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
制執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835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2年1月16日 250,000元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CH499826 2 114年2月20日 50,000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CH49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