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8305號
SLDV,114,司票,8305,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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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黃俊龍
相 對 人 黃隆慶皇駒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崗洋食品有限公司

崎珍食品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隆慶

相 對 人 許家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
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830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4月27日 8,052,000元 1,192,000元 114年1月19日 114年1月19日 2 111年8月17日 8,400,000元 4,140,000元 114年1月19日 11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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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崗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崎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