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697號
SLDV,114,司票,4697,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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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和正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和正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3
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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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