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9號
SLDV,114,司拍,169,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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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江國昀
債 務 人 劉永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2,1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3年12月29日登記在案。債務人向聲
請人借用1,81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
均載明於房貸借款契約內,嗣後債務人於111年11月30日以
信託為由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詎債務人自114
年2月3日起未依約履行繳付,經催繳而置之不理,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積欠聲請人本金14
,092,35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借款契約、郵局存證信函、回執
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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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