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地政士即被繼承人楊耀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楊耀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楊耀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