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54號
SLDV,114,司促,3954,202505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紫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808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
自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
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趙紫君前於民國(以下同)113年4月12日經網路向聲
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
,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87,808元
,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
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