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02號
SLDV,114,司促,360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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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佳儀
朱震倫
秦玉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75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59元 朱佳儀朱震倫秦玉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5759元 朱佳儀朱震倫秦玉葉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59元 朱佳儀朱震倫秦玉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5759元 朱佳儀朱震倫秦玉葉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5759元 朱佳儀朱震倫秦玉葉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佳儀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朱震倫秦玉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
筆(其中編號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87,932元整,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15,75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
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朱震倫秦玉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
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放
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債務人
戶籍謄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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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