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57號
SLDV,114,司促,3457,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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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雲惠

黃介廷
一、債務人楊雲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126,733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3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
債權人對債務人楊雲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黃介廷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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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