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41號
SLDV,114,司促,344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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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永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942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1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781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9,909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1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976元,及其中新臺幣20,3
61元,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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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