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30號
SLDV,114,司促,3330,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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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04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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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