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雄即煌軒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0,932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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