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88號
SLDV,114,司促,3088,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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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士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9,869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1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第2期收取500元,第
3期收取600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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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