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68號
SLDV,114,司促,3068,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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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冠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04元,及其中新臺幣12,3
07元,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188元,及自民國104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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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