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78號
SLDV,114,司促,2978,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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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嘎兆.福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9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申言之,債權
之讓與,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後,
債權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
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
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
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
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伊自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受讓對債務人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電
信費債權等語,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
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以為釋明,
惟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僅記載門號0000000000,而未記載門
號0000000000,致難認就門號0000000000電信費部分之債權
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
請逾第一項請求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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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