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朝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韋晴即連瑞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95年10
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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