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35號
SLDV,114,司,35,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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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秋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秋丹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王秋
丹為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悅公司)之各項簿
冊及文件之保管人,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民國114年1
月14日)起,保管10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雲悅公司之清算人,雲悅公司業已清算完畢
,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9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
4年度司司字第13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訛,另
聲請人經雲悅公司股東選任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聲請
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聲請人願任同意書、簿
冊及報表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22頁),揆諸
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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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