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26號
SLDV,114,司,26,202505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興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1/1頁


參考資料
興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