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4年度,14號
SLDV,114,勞小專調,14,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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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陳聖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相 對 人 陳鈺青明聖超商



上列本院114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4號聲請人陳聖哲與相對人陳鈺
青即明聖超商間請求給付工資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
5月15日下午 3時15分在本院雙贏勞動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勞動調解委員 林美倫
勞動調解委員 林至偉
書 記 官 陳立偉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聖哲
相 對 人 陳鈺青明聖超商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000 元。
(聲請人簽收陳聖哲
二、兩造同意及確認本爭議及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契約或
因勞動契約所衍生之其餘民刑事及行政之申訴權利等皆拋棄
,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主張、請求、檢舉或申訴、告發、告
訴等,如有提起者,亦應撤回。
三、兩造除依法令對於行政機關、法院、檢察署提出文書外,應
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與本案有關或訴
訟上和解有關之內容,亦不得對他方有不利之言論或舉措,
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當庭交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聖哲
相 對 人 陳鈺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勞動調解委員 林美倫
勞動調解委員 林至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立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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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