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98號
SLDV,114,勞執,98,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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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楊昇泰



相 對 人 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關於「資方應於114年4月25日前匯入原薪資帳戶
方式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50,667元、資遣費91,757
元、特休未休工資18,611元予聲請人」之內容,除相對人業
已給付聲請人3,722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指派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調解,於114
年4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50,66
7元、資遣費91,757元及特休未休工資18,611元,合計161,0
35元,並於114年4月25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惟相對人僅於114年5月5日給付3,722元,依調解記錄成立內
容,尚不足157,313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薪
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
(見本院卷第9-11、23-25頁)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
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就相對人尚未給付157,313
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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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