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謝政諺
相 對 人 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
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肆萬貳仟捌
佰陸拾壹元、資遣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總計新
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零伍元;資方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
二十五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4
月16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14年4月25日前給付
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2,861元、資遣費11萬3,444
元,共15萬6,305元逕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惟相
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於114年4月16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
務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
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
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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