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81號
SLDV,114,勞執,8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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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江品儀




相 對 人 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
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參萬柒仟壹
佰陸拾參元、資遣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特休未休工
資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總計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壹
元;資方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
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特休
休工資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陸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4
月16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14年4月25日前給付
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7,163元、資遣費7萬1,554元
、特休未休工資1萬6,284元,共12萬5,001元逕匯入聲請人
之原薪資轉帳帳戶。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
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
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於114年4月16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
務等情,經核相對人已給付聲請人特休未休工資3,256元,
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
交易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
務為由,聲請裁定就尚未給付之工資3萬7,163元、資遣費7
萬1,554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3,028元(計算式:16,284-3,
256=13,028)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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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