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59號
SLDV,114,勞執,5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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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洪文德



相 對 人 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陸
拾捌元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
參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委託社
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4月16日
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特別休假
休工資共計新臺幣96,768元,惟相對人嗣僅給付特別休假
休工資15,903元,未依約給付全額。為此,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資料
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
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給付全部
額之義務為由,聲請就調解內容未履行部分裁定准予強制
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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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