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13號
SLDV,114,勞執,11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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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昶勳
相 對 人 佺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500元。惟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分
毫。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惟
因相對人未出席,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見兩造間勞資爭議並非經調
解成立或仲裁,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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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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