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13號
SLDV,114,亡,13,202505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添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楊添才(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
、失蹤前住○區○○路000巷00弄0號1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
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
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新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楊添
才(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自民國97年8月29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
明,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聲請
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楊添
才之前案紀錄、個人戶籍資料、一親等、三親等、人壽保險
、入出境、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申辦、財產資料等件,
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新北○○○○○○○○○1
14年1月17日新北淡戶字第1145970446號函附之戶籍謄本、
戶籍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附之失蹤人口
系統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2月25日新
市殯館字第113517429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2月2
5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15302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
12月27日新北社助字第1132573563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3年12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133228817號函、新北市淡水
區公所113年12月27日新北淡社字第1132623555號函、內政
部移民署113年12月26日移署資字第1130155799號函、勞工
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25日保普生字第11313085830號函、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3年12月26
日新北處字第1130013701號函附之個人資料列印等件可憑,
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
、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人身保險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件
可證。且經新北○○○○○○○○○於97年8月28日發現楊添才失蹤,
並在同月29日報警協尋,但至今均未尋獲,有前揭失蹤人口
系統資料報表可憑,而聲請人雖曾電詢失蹤人楊添才之孫楊
明學表示楊添才於80年間去世,但無法提出其死亡證明,亦
未曾辦理除籍,因此同意本件聲請等語,有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可見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楊
添才確於於80年間已自然死亡,仍有為死亡宣告必要,惟楊
添才係97年8月29日始經報警協尋,其當時為逾80歲之人,
至今已逾失蹤3年法定期間,則聲請人請求對其為死亡宣告
之公示催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