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33號
SLDV,113,訴,633,2025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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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楊碧珠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婕
被 告 鄭游粉妹


鄭素美
鄭木仁
兼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金萬
被 告 鄭素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本件尚有關於本件共有土地屬於農牧用地相關適用農
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等事項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並指定114年7月1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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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