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85號
SLDV,113,補,885,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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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陳榮水
陳靜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被 告 林文海
林奕宏
阮氏嬌
林育

李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林奕志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將林奕志與被告等人共同繼承訴外人李賴乎如附表1所示
之不動產及附表2所示之動產(下合稱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
為分割。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林奕志就系爭遺
產可獲得之利益為準。而系爭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95,
452元(詳如附表1、2所載,計算式:5,982,452元+13,000元=5,
995,452元),參以原告主張林奕志應繼分比例為1/5(見本院
卷第8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9,090元(計算式
:5,995,452元×1/5=1,199,09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

附表1:幣別(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金額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6.1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6 4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1層: 81.2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 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不動產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基地,而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73,603元,而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81.28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房屋及其土地之市值約為5,982,452元(計算式:73,603元×81.28平方公尺=5,982,452元)。

附表2:
編號 類型 金融機構 現值總額 1 投資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股票30股 3,000元 (見本院卷第61頁) 2 機車 土通重型機車CJI-901 10,000元 (見本院卷第61頁) 合計 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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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