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87號
SLDV,113,消債清,87,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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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債 務 人 陳姵綺(原名陳微文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
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
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說明債務人女兒名下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是如何取
得,如係購買,請說明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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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