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鄭名傑
代 理 人 宋佳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87
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
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
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
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
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870元【計算式
:〔(5+1)×43×15〕-1,000=2,870元】;又債務人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
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
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
用債權人清冊。
4.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提出債務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6.債務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
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7.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
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
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8.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
、股別及案號。
9.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10.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並說
明債務人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
11.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
證明文件。
12.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
戶(集保帳戶)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
額,並提出111年8月迄今之全部交易明細。並請一併說明該
等帳戶自111年8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5,000元之收入/支出
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
整理表格提出)。
13.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
、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6.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
1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8.請補正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各
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
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並應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
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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