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
債 務 人 陳卋美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
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5,450元,應再預納
5,160元【(17+1)×43×15-1,000-5,450=5,160】;又債務
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如已報廢,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二、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聲請前2年即民國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
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
定送達日)。
三、提出於本裁定日期後列印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四、說明債務人是否除不二家小吃店外,尚曾經營海之幸餐坊,
及現在是否仍持續經營中,經營期間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並應提出足以證明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
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等相關資料。
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六、說明債務人之元大銀行帳戶於112年2月1日、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30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
19日、112年9月13日、112年11月27日、112年11月29日、11
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9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1月1
1日、113年1月18日、113年1月24日、113年1月26日所有之
交易明細,其交易對象及原因。
七、說明債務人之兆豐銀行帳戶於112年11月20日之交易明細,
其交易對象及原因。
八、說明債務人之中華郵政帳戶於111年11月22日、111年11月23
日、111年11月24日、111年11月28日、111年11月29日、112
年1月18日、113年1月16日、113年1月17日、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26日、113年2月9日所有之交易明細,其交易對
象及原因。
九、說明債務人之第一銀行帳戶於113年4月9日、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23日、113年8月28日、113年9月5日、113年10月5
日、113年11月5日、113年12月3至6日、114年1月5日、114
年2月20日所有之交易明細,其交易對象及原因。
十、承前開第六點至第九點,債務人如有尚未陳報之收入,請按時間順序,重新列表說明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以上第一點、第二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另請代理人協助債
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請「務必確實將上開資料整理
,並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