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債 務 人 杜美清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
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
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所明
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6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
三、說明債務人自陳負擔林維博每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萬7
,418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四、說明債務人之中華郵政帳戶,113年3月14日、113年6月19日
、113年12月6日、114年3月3日交易紀錄之交易原因及對象
為何。
五、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3年3月15日、113年3月
25日、113年4月10日、113年4月15日、113年4月18日、113
年4月22日、113年4月23日交易紀錄之交易原因及對象為何
。
六、說明「優食台灣」、「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PROPCH」
匯款至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原因。債務人如有尚未陳
報之收入,請據實陳報。
【以上第一點至第三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另請代理人協助債
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請「務必確實將上開資料整理
,並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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