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債 務 人 廖柏凱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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