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84號
SLDV,113,消債更,284,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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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債 務 人 廖柏凱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例
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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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