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邱勁坤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李嘉慧即髙清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髙國城
高世峯
張泰郎
蕭碧雯
蕭淑琴
高岳平
高如吟
高如欣
黃煜翔 現於法務部○○○○○○○○○○○
黃峻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髙文吾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髙文吾於民國98年7月1
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髙清雲
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
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7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經98年7月24日登記在案。嗣髙清雲於98年8
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14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
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髙清雲僅繳納本息至113年5月3日止,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100年2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尚欠本金13萬7,659元未清償。而髙清雲於113年6月7日
死亡,債務人李嘉慧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其餘
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在卷可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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