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7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17,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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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 務 人 劉永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
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
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
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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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