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債 務 人 劉永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 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 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 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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