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南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14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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