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張澤洋
張明輝
張賀子
李張美鳳
潘張桂蘭
張岫均
張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2萬9,652
元(31平方公尺×17萬8,000元+21萬1,652元=572萬9,65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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