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洪莉娜
訴訟代理人 洪仁政
被 上訴人 林勝義
林正訓
林秀青
林輝明
林弘能
林月英
林玉真
林麗芳
林鈺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
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