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黃秋美
被 告 黃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5萬4,360元,並裁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644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
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4年度抗字第286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併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1萬2,84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