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299號
SLDV,112,簡上,29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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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天佑
上 訴 人 黃堅聘
兼前2人訴
訟代理人 陳清
被上訴人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趙萬霖
蔡智勛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潘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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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