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9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天佑 上 訴 人 黃堅聘 兼前2人訴訟代理人 陳清來 被上訴人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趙萬霖 蔡智勛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潘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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