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82號
SLDV,112,司執消債更,82,2025051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
債 務 人 鐘美芳


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2頁第2行及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4「
總清償金額484,4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總清償金額484,848
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2頁第11行「受償總額484,484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受償總額484,8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第2頁第2行及第11行、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
4總清償金額、受償總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84,848元,惟本
院114年4月18日裁定誤載為484,484元,係為顯然錯誤,揆
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