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
債 務 人 陳詩涵
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本件裁定附件一所載更生方案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件一債權總金額、總清償金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1,713,840元,惟本院113年11月25日裁定誤載為1,76
3,840元,係為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如附件
一所示之金額,期數記載應併為更正為第1期及第65期每期
清償26,199元,第66期清償10,905元,並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5年8個月68期。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65期每期清償26,199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66期清償10,905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 3.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4.債權總金額:1,713,840元。 5.總清償金額:1,713,840元。 6.總清償比例:100%。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受分配金額㈠ 每期受分配金額㈡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675元 1,646元 685元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51元 646元 269元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403元 1,031元 429元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7,090元 8,210元 3,417元 5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58,679元 897元 373元 6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十萬伙集) 61,028元 933元 388元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3,706元 3,114元 1,296元 8 創鉅有限合夥 182,249元 2,786元 1,160元 9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53,759元 3,879元 1,615元 10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元 3,057元 1,273元 合 計 1,713,840元 26,199元 10,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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