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95號
原 告 張喬雅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訴訟代
理人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蘇俊雄
兼
訴訟代理人 蘇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喧祐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狀存
卷可參,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