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1年度,4號
SLDV,111,國,4,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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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立青山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衍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張○○之父、張○○之母間請求國家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8,12
5元(計算式:26萬8,125元+6萬元+6萬元=38萬8,12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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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