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2號
SLDV,106,金,2,2025052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6
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百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1/1頁


參考資料
百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