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6
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百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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